分析與處理
旅游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經過審理認為:游客單方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
依法訂立的合同可以解除,但是要符合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殷先生等26位游客與旅行社的合同解除,不是雙方協商一致后解除的,雙方也沒有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殷先生等26位游客是單方解除合同。根據調查,旅行社并沒有違約。
游客行使合同解除權,必須以旅行社根本性違約為前提條件,“周末郊區二日游”活動的主要目的是參觀旅游景點,住宿飯店存在無中央空調、無熱水供應、地毯陳舊等問題屬于一般瑕疵,沒有造成合同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實現。問題出現了,當事人可以采取變更住宿地點或讓旅行社適當賠償損失等辦法處理,而殷先生等26位游客在不具備解除合同的前提下,單方解除合同,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要承擔違約責任。
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之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它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
“國內旅游組團合同范本”第十七條:甲方(旅游者)在旅程中未經乙方(旅行社)同意自行離團不歸的,視為單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游費用。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